種類及編號:
行政法規 (REGA) 31/2004
公布日期
:
2004.08.23
刊登於
:
特區公報 (BORAEM) 34 I
文本
:
中文 、 葡文
狀態
:
生效
敘述詞
:
行政法規 / 一般制度 / 本地區行政當局工作人員 / 公共行政 / 公務員 / 員工;勞工 / 工人和助理人員 / 工作評核 / 委員會 /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澳門公職人員章程 / 主任;主管;區長;警長 / 警察總局局長助理 / 行政長官辦公室 / 司長辦公室(澳門特區) / 臨時定期委任 / 顧問 / 警察總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 工作表現評核 / 評核諮詢委員會
摘要
:
核准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頁數
:
第1517-1530頁
註記
: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廢止二零零一年十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一期第一組第2/200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九款的規定。 本行政法規核准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取代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副刊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六十一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的工作評核制度。
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