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類及編號:
法律 (LEI) 8/1999
公布日期
:
1999.12.20
刊登於
:
特區公報 (BORAEM) 1 I
文本
:
中文 、 葡文
狀態
:
生效
敘述詞
:
法律(澳門特區) / 永久性居民 / 非永久性居民 / 通常居住 / 居民 / 身份證明局 / 居留權證明書 / 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 / 居留權
摘要
:
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
頁數
:
第69-71頁
註記
:
本法律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本法律定義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居留權、通常居住等概念。並規定澳門居民身份証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後繼續有效,直至獲換發新的身份証為止。
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