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類及編號: |
法律 (LEI)
6/97/M |
公布日期: |
1997.07.30 |
刊登於: |
政府公報 (BO)
30
I
S |
文本: |
中文
、
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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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 |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
法律 / 刑事制度 / 歹徒組織(黑社會) / 違法行為 / 麻醉劑;麻醉藥品 / 賣淫 / 賄賂;貪污 / 非法移民 / 出入本地區 / 博彩 / 武器;槍械 / 刑罰;處罰;處分 / 罰款;罰金 / 刑法 / 預防犯罪 / 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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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制定有組織犯罪法律制度──廢止二月四日第1/78/M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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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 |
第87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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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 |
廢止一九七八年二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公佈的第1/78/M號法律。
在本法律缺乏專門規定的情況下,補充適用《刑法典》及《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的規定適用於本法律生效後六個月期限內聲請特殊再審的被判罪者。
按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公佈的第15/98/M號法令第一條之規定,倘有關罪行屬一九七八年二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公佈的第1/78/M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十六條,或屬本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a項及b項及第十三條第二款所指之任一項者,則就決定不對涉疑人或嫌犯採用或維持羈押措施之裁判提起之上訴須立即分別上呈,並最遲在上級法院收到卷宗後三十日期限內作出審判。
二零零六年四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四期第一組第2/2006號法律廢止本法律第十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第三、第四款及第五款。
二零零六年四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四期第一組第2/2006號法律修改本法律第一條第一款u項。
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6/2008號法律廢止本法律第七條。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8/2017號法律修改本法律第一條第一款d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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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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