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類及編號:
法律 (LEI) 4/2015
公布日期
:
2015.06.01
刊登於
:
特區公報 (BORAEM) 22 I
文本
:
中文 、 葡文
狀態
:
生效
敘述詞
:
法律(澳門特區) / 修改 / 活動;股份 / 公司 / 禁止 / 商業登記 / 可轉換性 / 中止;停 / 行政違法 / 商法典 / 行政程序法典 / 行政訴訟法典 / 商業及動產登記局 / 財政局
摘要
:
消除無記名股票及修改《商法典》。
頁數
:
第281-286頁
註記
:
本法律自公佈後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本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不適用於對《商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條、第四百七十條及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的修改,以及廢止同一法典第四百一十八條及第四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該等規定自第四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期間屆滿後翌日起生效。 修改經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40/99/M號法令核准,並經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一副刊第6/2000號法律及二零零九年八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16/2009號法律修訂的《商法典》的第一百七十八條、第四百一十六條、第四百一十七條、第四百二十四條、第四百五十一條、第四百七十條、第四百七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以及第二卷第一編第五章第七節的標題。 廢止《商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b項、第四百一十一條、第四百一十二條、第四百一十八條及第四百一十九條。
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