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類及編號:
法律 (LEI) 2/2000
公布日期
:
2000.02.28
刊登於
:
特區公報 (BORAEM) 9 I
文本
:
中文 、 葡文
狀態
:
部份生效
敘述詞
:
法律(澳門特區) / 司法官 / 法官 / 終審法院院長 / 薪金;薪俸 / 中級法院院長 / 第一審法院院長 / 合議庭主席 / 檢察長(澳門特區檢察院) / 助理檢察長 (澳門特區檢察院) / 檢察官 / 公共職能;公職 / 制度 / 澳門特別行政區
摘要
:
制定《司法官薪俸制度》。
頁數
:
第113頁
註記
:
本法律自公佈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時,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聘用為中級法院法官的原澳門高等法院法官,其薪俸為行政長官薪俸的百分之七十五。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時,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聘用的原為葡國檢察長的現任檢察官其薪俸為行政長官薪俸的百分之六十七。 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4/2019號法律修改第一條及第五條。 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4/2019號法律在本法律內增加第四-A條及第六-A條。
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