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類及編號: |
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DESSAJ)
2/2001 |
公布日期: |
2001.10.08 |
刊登於: |
特區公報 (BORAEM)
4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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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
中文
、
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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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 |
廢止 |
敘述詞: |
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 規範;規定 / 公共職能;公職 / 人員招聘 / 人員任用 / 人員錄用;錄取 / 編制外合同 / 散位 / 甄選考核 / 履歷 / 知識考核 /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澳門公職人員章程 / 實習生;實習員 / 就業所 / 行政公職局;行政暨公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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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部門在甄選及錄用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人員時應遵守的一般指導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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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 |
第1084-108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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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 |
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廢止第九款的規定。
本批示被二零一一年八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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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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