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類及編號: |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141/2012 |
公布日期: |
2012.06.18 |
刊登於: |
特區公報 (BORAEM)
25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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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
中文
、
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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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 |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
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規章;條例 / 社會房屋 / 不動產租賃 / 甄選 / 列表 / 印刷品;印件 / 開考;競投 / 房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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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修改經第29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社會房屋申請規章》第四條及第九條至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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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 |
第639-64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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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 |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二年三月一日。
修改二零零九年八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29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社會房屋申請規章》第四條及第九條至第十二條。
本批示的附件所載的申請表替代二零零九年八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29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社會房屋申請規章》附件一所載的申請表。
廢止二零零九年八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29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社會房屋申請規章》第八條第四款。
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副刊第37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社會房屋申請規章》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
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副刊第37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一(社會房屋申請表)替代本批示的附件。
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副刊第37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社會房屋申請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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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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