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類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117/2015
公布日期
:
2015.06.01
刊登於
:
特區公報 (BORAEM) 22 I
文本
:
中文 、 葡文
狀態
:
具時效性
敘述詞
:
行政長官批示 / 期限;期間 / 貨幣;硬幣 / 當地貨幣 / 貨幣流通 / 澳門金融管理局;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
摘要
:
延長繼續透過代理發行機構接受根據五月四日第16/98/M號法令的規定回收澳門幣十元紙幣的期限。
頁數
:
第287頁
註記
:
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許可澳門金融管理局接受更換根據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16/98/M號法令規定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有關許可的有效期至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575頁內(其他類第623/2015號),更正葡文文本不正確之處。
原文